2022年3月5日,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。今年会议提案中涉及“碳排放”的内容不少,来自九三学社中央提出《关于加强个人碳排放行为规范法制建设的提案》引发“碳圈”热议。
提案建议“建立健全个人碳行为约束激励制度。建立健全碳普惠法律制度,以绿色金融将碳排放交易运用于推进个人低碳行为,将公众减排行为进行量化核算,……将绿色发展思想应用到城市规划管理建设中,设置家庭碳排放总额约束,……出台激励绿色消费的专门法律,把低碳行为作为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,……实行碳排放奖惩制度,将碳排放评估结果与个人诚信记录相结合,予以激励奖励或约束惩戒;……通过法律责任促进公民行为习惯的改变。”
文中 “约束”和“激励”各出现了三次,不禁使人产生疑问,个人碳行为到底要“约束”还是“激励”?
何为“碳普惠”?
笔者从2016年至今,一直从事与“碳普惠”相关的工作,深深体会到“碳普惠”是一种以居民个人(或社区家庭)、小微商户为主体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,它是基于对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,并赋予一定价值,建立起以激励为主的正向引导机制。
简单理解,通过碳普惠平台,个人的低碳行为可以转化为个人的碳资产,并可以兑换商业权益,俗称“谁减碳谁获益”。双碳背景下,建设碳普惠平台有利于增加全民参与低碳行为的积极性,有助于形成节能减排、资源节约的空间格局和生活方式。从源头入手,扭转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。
目前,碳普惠机制主要有两种推行模式:
- 地方政府主导:如武汉碳宝包、成都碳惠天府、广东碳普惠、北京“我自愿再少开一天车”和“绿色出行一体化服务(MaaS)平台”等;
第二、企业主导:如支付宝“蚂蚁森林”、饿了么“蓝色星球”、美团外卖“青山计划”、腾讯“低碳星球”等。
上述模式都是通过激励方式鼓励个人践行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,取得了一定的效果。
未来的隐忧
随着双碳目标的确立和不断推进,以“人”为本的碳普惠制度迅速发展,各地纷纷探索碳普惠平台建设。而“低碳行为量化”与“排放行为管控”是搭建碳普惠制度的两个关键指标。
其中,“管控”则呼应了提案中的“约束”。但在目前阶段,引入个人碳行为约束会面临一些无法回避的挑战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。
个人信息保护:2021年11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正式实施,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,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,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。无论是碳普惠活动、还是个人碳行为,都是通过互联网科技+移动设备完成个人活动水平数据监测,其中大概率涉及敏感个人信息。如果引入约束机制,完成个人碳排放核算是否具有充分的必要性?什么样的组织有权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个人碳核算?有多少人会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自身的碳约束……这些问题需要踏踏实实地认真研究,不能依靠主观臆断。
生活消费的复杂性:百姓日常生活涉及衣、食、住、行各个环节,与工业生产的碳排放相比更为复杂,排放量分散且小;此外,每个人生活习惯、思维模式、认知水平差异巨大,从国家层面不可能为个人制定生活消费碳排放控制标准。只有选择适当的区域范围,选取典型的生活场景,通过科技的、市场的、服务的语言鼓励个人自愿地实施低碳活动,而不是通过法规的、信用的、税收的语言约束个人排放行为,才能够改变个人的生活消费习惯。
社会公平性:改革开放以来,由于地理位置、资源禀赋、宏观政策等方面的异质性,中国各省份经济增长速度不同,导致了地区经济差距的存在。东部地区人均名义GDP是西部地区的近2倍;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,202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,834元和17,131元,城乡收入差距达到2.55倍。如果不考虑地区经济差距所造成的居民消费差异,单独约束个人碳排放行为,违背公平性原则。仅以城市通勤交通为例,人口千万级别的超大城市平均通勤距离是大城市(常驻人口100万至500万)的1.6倍,不应设置统一的碳排放总额。
碳普惠制度目前处于起步阶段,存在隐私保护、生活场景复杂、地区经济差异等问题。
正如双碳目标实现进度,先碳达峰,后做碳中和,新兴市场发展都有过程。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,激励个人的低碳行为,形成一定的传导链条,通过个人自愿选择绿色生活方式,影响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,进而实现全社会的低碳转型。